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
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
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意见(试行)
组字【2006】3号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成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推优”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精神和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党团建设,积极发挥团组织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着眼于培养适应党的建设事业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
二、教育培养
1.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在“推优”工作中,各级党团组织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培养教育上,坚持不懈地抓好团员日常教育,开展理论培训和组织实践活动,正规化、系统化地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对党的认识和深厚的感情,从而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各级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使团员青年乐于接受,力求做到生动活泼,有的放矢,循循善诱,讲求实效。各级团组织要主动了解团员,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团员,鼓励他们申请入党。要立足于一个“早”字,早启蒙、早发现、早培养。各级团组织要重点抓住启蒙教育、培养写实和推荐三个环节,把推荐与平时的培养、考察、写实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工作程序。
2.有针对性地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是确保“推优”质量的关键。各级党、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各级业余党校和马列学习小组、党章学习小组的建设,对要求入党的团员,通过班级成立党章学习小组,年级成立党章学习班的形式,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知识教育,切实抓好党章和对当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以帮助要求入党的团员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素养,为“推优”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各级团组织应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要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前的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要求入党的团员参加党校学习,接受比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党的光辉历史及光荣传统教育,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要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和考察意见向党组织汇报,使团组织“推优”工作和党的发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推优”标准
对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方能吸收入党。“推优”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端正,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和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工作勤恳,积极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活动,带头完成集体交给的各项任务,自觉关心、维护集体利益,主动组织、协作、参加公益活动,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申请书后,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每学期书面思想汇报不少于1份。
5.积极参加班级党章学习小组及业余党校的学习,并取得业余党校颁发(或经业余党校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6.列为积极分子培养10个月以上。
7.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在本班或本专业(同年级的)排名在前50%之内,且近两学期的必修课程无补考。
8.近两学期内,获得过系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一项以上。
四、“推优”程序
1.根据团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现状,在广泛征求团员、团小组意见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议,提出拟推荐意见,报系团总支和分团委审核。系团总支、分团委在征求党支部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团支部。
2.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对拟推荐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召开民主评议会时,到会团员人数(包括本班级的学生党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90%以上,分团委委员或团总支书记要到会监督,同时可邀请年级主任、党支部书记等有关人员参加。
推荐对象民主评议会的基本程序必须包括:
(1)团支部负责人组织学习《党章》有关党员条件的规定和《团章》有关条文,说明“推优”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出向党组织推荐的名单;
(2)被推荐对象对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自我总结;
(3)到会团员对被推荐对象进行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赞同票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半数以上者,方可推荐上报。
3.填报“推优表”。“推优表”要综合团员大会的意见,做到全面、具体、准确。填好后上报系团总支和分团委。
4.分团委召开委员会议,审核团总支、团支部上报的“推优表”,签署意见并报学校团委审定后由系团总支上报学生党支部。
5.各分团委每学期末,将审核上报的被推荐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进行整理,报学校团委备案,同时上报“推优”工作总结。
6.“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5月和10月进行,除两次集中的“推优”活动外,各团支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推优”工作,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五、组织领导
1.“推优”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团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上级团组织要督促下级团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
2.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把“推优”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不能一阵紧、一阵松,更不能采用突击的方式来进行。要召开专题会议,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团组织的“推优”工作,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级制定“推优”计划,制定培养教育措施,建立健全“推优”档案,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 推优”工作的制度建设,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推优”工作质量。
3.各级党组织要重视“推优”工作,把“推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同时对于松散瘫痪的基层团组织,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推优”工作情况是团内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团组织“推优”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各级团干部组织落实“推优”工作的情况,均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推优”工作完成不好的,不能参加当年“先进团组织”、“优秀团干”的评选。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其它
1.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实施意见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