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校字〔2017〕153号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切实发挥学生资助体系的作用,根据河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努力做到热心服务,精准资助。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
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是获得各种资助的前提条件。
(一)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基本支出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以及其它基本生活保障费。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特别困难: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无收入(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低保户或特困户;残疾学生。
2.比较困难:单亲家庭;双下岗;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另一方收入较低的;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一般困难: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农户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其他经济困难情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1.学校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统筹安排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和资助工作。
2.各学院(系、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资助工作。组长由学院(系、部)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科长、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系、部)学生科。
3.各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各种资助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由本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1.每学年结束前学院(系、部)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表格随《录取通知书》寄出)。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客观如实填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必再次认定。
2.新学年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辅导员要根据学生上报材料及平时表现,采取多种形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3.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容,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次,在本班公示3日后,报送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班上报材料,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班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表决,确定本学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本学院(系、部)公示 5日。公示结束后,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系、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在全校公示 5日。公示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生个人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纸质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存档管理。《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将不定期对学院(系、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进行抽查。
第六条 资助学生方式和实施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包括“奖、贷、助、补、减、免”等六种方式。
“奖”指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方式资助学生;
“贷”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
“助”指以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资助,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资助学生;
“补”指学生本人或学生供养人遭遇重大事故,导致学生经济困难,学校给与学生生活补助的一种资助方式;
“减”指学校对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免部分学费;
“免”指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科书费。
(二)资助工作依照下列具体制度实施
1.《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3.《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5.《河北北方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6.《河北北方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7.《河北北方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8.《河北北方学院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9.《河北北方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各项经费的统筹、划拨、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提供受助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和评奖评优所需考试成绩。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资助工作的反映,并及时核实,及时回复。
(三)学校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家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贫困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学院(系、部)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北方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