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申请金额
在校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五条 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人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第六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特殊情况:借款人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并及时向相应的组织办理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是原县级教育部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是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
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一般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分地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在校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最终由金融机构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为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二)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校、学生、省教育厅、贷款银行共同签署贷款合同;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九条 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每年将学生所贷款额划拨至学校账户。
第十条 违约后果
(一)借款人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机构为“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2.为在校学生出具“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证明”;
3.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的高校信息维护,审核高校账户信息、学费、住宿费等贷款信息并录入高校回执;
4.审核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报送贷款银行;
5.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银行提供各种数据;
6.代表学校与学生、省教育厅、贷款银行共同签署贷款合同;
7.负责缴纳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8.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按规定付息、还款;
(二)学院(系、部)工作职责
1.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协助学生准备助学贷款材料,;
2.汇总借款学生的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4.及时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5.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贷款学生毕业去向;
6.督促贷款毕业生按时付息、还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