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校字〔2017〕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统筹安排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系、部)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科长、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系、部)学生科。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包括评审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遴选方式等内容),组织本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条 各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组长由本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三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由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到我校,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系、部)在校生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在分配名额时,对我校农林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适当增加名额,增加比例为5%。
第九条 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全部认定为一等助学金获得者。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认定为二等以上(含二等)助学金获得者。
第十一条 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获助学金占用本学院分配名额,不再另行分配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系、部)推荐、学校审核、学校审定名单、结果公示和材料申报等步骤: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认定程序”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
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班级推荐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和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在本班公示3日后,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四)学院(系、部)推荐
1.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班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对各班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
2.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须通过学院(系、部)网站公示5日。
3.公示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电子材料
《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
(2)纸质材料(签字、盖章)
① 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选依据、评选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学生申请、资格审查、遴选方式等,并附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 《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
(五)学校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本细则对学院(系、部)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生申报资格,且相关学院(系、部)不能更新或递补名单。
(六)学校审定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
(七)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八)材料报送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统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银行卡号,制定国家助学金发放表(签字、盖章,一式二份),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学生银行卡号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遴选方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要重视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对评选各种资料、会议记录妥善留存,并建立档案。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对各学院(系、部)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