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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校字〔2017〕150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入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和权重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30%+智育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附加分×10%。

三、测评细则

(一)德育测评(基础分100分)  

1.测评范围

(1)政治素质

坚决抵制有损祖国尊严、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积极主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2)道德品质

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遵纪守法

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法制观念强,无违法违纪行为。

(4)日常行为

珍惜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公物和公共设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为人正直,团结同学,乐于为同学服务,生活俭朴,厉行节约。

2.纪事加分

(1)在德育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系、部)表彰的个人分别加30、20、10、5分,获奖团体中的个人分别按以上加分减半计算;

(2)做好人好事但未受表彰的,经所在学院(系、部)研究后,每次酌情加5—10分;

(3)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团学干部加10-15分(担任多项职务的以最高职务加分,不可累加);工作缺乏积极性,不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团学干部,不得加分。;

(4)在学校宿舍评比中获优秀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

3.纪事减分

(1)因违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者,分别扣8、12、16、18、20分;

(2)不服从学校、学院(系、部)、辅导员安排,拒绝参加政治学习、班会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达到一定学时数按相应处分给予减分;

(3)在学校宿舍评比中的不合格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扣减5分。

(二)智育测评(基础分100分)

1.纪事加分

(1)学习成绩加分(不含公共选修课)

各门课程成绩均在80分以上,或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加30分。

各门课程成绩均在7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加20分。

各门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上,或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加15分。

各门课程成绩均在6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加10分。

(2)考勤加分

遵守《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一学年按时出勤者加5分。

2.纪事减分

每补考一门扣5分,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再扣5分。

注:选修课中的必选课需纳入学业成绩。体育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单独计算,不计入学业成绩测评。

(三)体育测评(基础分100分)

开设体育课的年级,按成绩计入,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计入,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体育锻炼而选修保健课的同学,成绩以保健课成绩计入。

 (四)附加分(基础分100分)

1.在各类科技活动、创新创业大赛、文体比赛、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系、部)个人最高奖项分别加30、20、10、5分,其它奖项按获奖等级依次递减20%后进行加分,获奖团体中的个人分别按以上加分和递减规则减半计算;

2.凡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刊物发表的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分别加30、20、10分,多名作者按顺序依次递减20%;

3.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本科生加10分;专科生加15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本科生加15分,专科生加20分(不含英语专业);

4.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通过者加3分,二级考试通过者加5分,三级通过者加10分(不含计算机类专业);

5.学生普通话测试通过者加5分。

四、组织领导、工作程序、监督管理

(一)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新学年初学生对照测评内容对过去一学年进行自我小结;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测评细则,对每位学生上学年表现进行评议和测评,计算测评结果,在班级公示。

(二)学院(系、部)成立学生综合测评评审小组,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或主管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学生科长、团委书记、班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负责本学院(系、部)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本学院在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学生测评动态每月在班级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申诉。

五、 附 则

(一)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系、部)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学院(系、部)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校学字〔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