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7〕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统筹安排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系、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系、部)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科长、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系、部)学生科。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包括评审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遴选方式等内容),组织本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组长由本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同学年校内一等或二等奖学金、三好学生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内。
第十条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4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或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每年由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到我校,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系、部)在校生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系、部)。
在分配名额时,对我校农林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适当增加名额,增加比例为5%。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占用本学院分配名额,不另行分配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系、部)推荐、学校审核、学校审定名单、结果公示和材料申报等步骤: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认定程序”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
达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班级推荐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依据申报条件和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本班公示3日后,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符合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
(四)学院(系、部)推荐
1.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班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各班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须通过学院(系、部)网站公示5日;
3.公示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电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2)纸质材料(签字、盖章)
① 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选依据、评选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学生申请、资格审查、遴选方式等,并附学院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
④ 学生学习成绩单及排名表、综合测评成绩单及排名表(一式一份);
⑤ 满足“申报条件”第十条的证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若数量超过1个,请以“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顺序排列,且材料最多提供4份;请学院(系、部)在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统一标注颁发单位全称及相应等级,颁发单位以公章为准)。
(五)学校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本细则对学院(系、部)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生申报资格,且相关学院(系、部)不能更新或递补名单。
(六)学校审定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八)材料报送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部)统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银行卡号,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表(签字、盖章,一式二份),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学生银行卡号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遴选方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部)要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对评选各种资料、会议记录妥善留存,并建立档案。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对各学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